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,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及其实施办法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,是指以文字、数据、符号、图形、图像、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、磁介质、光盘等各类物:品。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、软盘和录音带、录像带等。
二、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,遵循严格管理、严密防范、确保安全、方便工作的原则。
三、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或保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。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,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、编排顺序号。
四、收发秘密载体,应当履行清点;登记、编号、签收等手续。
五、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。确需在外阅读和使用的,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。
六、复制秘密载体,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。
七、摘录、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,应当按原件的密级、.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。
八、秘密载体要保存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,由专人管理。
九、按规定及时如数清退秘密载体,不得自行销毁和出售。
十、涉秘人员、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、离职前,应将所保管和秘密载体全部清退,并办理移交手续。